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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延长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期限
2005.05.13   点击162次

商务部12日发布2005年第25号公告,将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调查截止日期为2005年11月12日。

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鉴于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延长本案的调查期限。

(转自“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