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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原产于中的石蜡蜡烛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2005.03.09   点击195次

2005年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由石蜡、棕榈或各种植物混合制成)启动2起反规避立案调查。以确定是否根据轻微改变或后期开发规则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将与利害关系方进行磋商,以确定发布问卷调查及就此提交评议的时间表。如果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裁,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延迟清关,要求出口商缴纳一定的现金保证金。美国商务部将在立案后300日内作出终裁。

对于后期开发产品的调查:利害关系方应在立案公告发布30日内,就公告中的后期开发分析的适当性提交相关材料。反驳材料应在公告发布40日提交。

对于轻微改变的产品的调查:美国商务部将对附录中的中国出口商进行反规避调查。但在立案后的45日内,如果美国商务部获得“说明中国其他出口商也与出口到美国的石蜡蜡烛的生产有关”的可靠证据,美国商务部将考虑对这些出口商进行调查。

2004年10月8日,美国蜡烛协会要求美国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81条b款(后期开发规则)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由石蜡、棕榈或各种植物混合制成)进行反规避调查。2004年10月12日,美国蜡烛协会要求美国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81条c款(轻微改变规则)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由石蜡、棕榈或各种植物混合制成)进行反规避调查。

涉案产品为有香或无香、由石油蜡和纤维或纸制蜡芯制成的石蜡蜡烛。包括锥形、椭圆形、餐厅用直边蜡烛、圆形、圆柱形和柱形石蜡和各种以蜡烛填充的容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40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