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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2004.11.30   点击209次

2004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于2003年5月30日对被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后,经进一步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 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