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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开始论证
2004.07.22   点击294次

为适应行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由国家环保总局主持,沈阳化工研究院承办的全国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开题报告论证会近日在沈阳召开。与会专家听取了菊酯类、有机硫类、磺酰脲类、酰胺类及苯氧羧酸类等五大类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开题报告,就标准的编制原则、控制范围、污染因子的确定、COD及TOS相关因子的选择、检测方法等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来自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评估中心、沈阳化工研究院、南京环科所、江苏农药研究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辽宁省环保局及部分国内大型农药企业的专家和代表参加了论证会。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虽已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发展观要求,其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需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农药行业的特点,制定一系列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践上可行、符合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有利于国家行政部门和行业的管理,使企业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同时必将对农药行业的发展及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