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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调查凸显三大特点
2004.06.03   点击340次

自第一部反倾销条例于1997年颁布以来,中国的反倾销工作已走过整整6年。其间,我国反倾销工作从无到有,企业利用反倾销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商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向媒体谈到了眼下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呈现出的三大特点。

  其一,从1997年至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前的5年中,反倾销立案12起;而从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后至今不到3年的时间内立案18起。反倾销立案数的急剧增加表明了我国加入WTO以后,进口关税进一步降低,非关税壁垒进一步削减,进口贸易额迅速增加,加之进口产品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客观存在,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日渐增多。

  其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类型较集中。涉案产品多为原材料性产品,主要涉及化工化纤(23起)、钢铁(3起)、造纸(3起)、光纤(1起)等行业。涉案产品的行业分布有一个突出特征,即所属行业均为我国贸易逆差的行业。

  其三,反倾销涉案国家和地区比较集中。30起案件共涉及22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特别高度集中在韩国(22起)、日本(17起)、美国(14起)、欧盟(9起)、俄罗斯(7起)和我国台湾地区(7起)。地区集中主要是因为对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处于逆差地位,双边贸易不平衡带来的贸易摩擦必然反映在反倾销调查当中,而且像美国、欧盟、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在某些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存在侵占中国市场的可能。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颁布后,国内企业逐步意识到反倾销反补贴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截至目前,我们已经受理的30起反倾销案件中,23其已作出初裁或终裁。1997年12月10日我国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对来自美、加、韩的新闻纸调查;随后我们对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种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累计约59亿美元。

  今年4月15日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二次修订有关反倾销方面的法规。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调查副专员王贺军21日就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向媒体作了介绍。他说,新条例统一了反倾销调查机关,即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负责;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有关有利于追溯征税措施的规定。据称,增加公共利益条款是这次修订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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