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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现状分析
2004.05.24   点击292次

印度是关贸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成员国之一,多年以来,特别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协议以来,印度根据《WTO协议》的内容,结合国内的发展情况和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频频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被认为构成倾销的进口商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保护国内产业。

中国是印度开展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2年到2003年3月31日,印度针对47个国家和地区共展开了153件反倾销调查案,其中开展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是中国,高达66件,占总数的43%。在印度对外国产品展开调查的化学和石化产品、药品、纤维制品、钢铁及其他金属、消费产品和其他产品等6大类商品中,中国有4大类商品都是遭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其中,化学和石化产品31件,医药制品15件。钢铁及其他金属6件,消费产品9件,其他产品5件。在针对中国的66件案件中,做出终裁的有46件,做出初裁的9件,正在进行初裁调查的1件,立案后又终止调查的3件。从时间段来看,印度对中国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开始于1994年,当年只有4件。此后的1995~2000年的5年间,每年基本上在2~6件之间。随着中国加入WTO,2001年印度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达到历史最高峰,当年启动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有19件之多,充分反映了印度对中国加入WO后的心态。

印度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原因

1.中印贸易竞争性较强

中印贸易开始于1951年,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贸易规模很小,发展缓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印双边贸易发展很快,贸易额以平均每年超过3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3年11月,两国双边贸易额达到66.6亿美元。现在,印度已成为中国在南亚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中国向印度出口29.59亿美元,从印度进口37.01亿美元,印度在中国外贸伙伴中名列第20位。

中印贸易结构既存在互补性,又存在竞争性,从两国各自对外经济的总体结构来看是竟争性大于互补性。首先,从贸易对象国分布来看,两国都以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作为主要的外贸合作对象而且这种外贸伙伴结构在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其次,从两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来看,也是既有互补性,又有竞争性。在出口方面,印度传统的出口商品占其出口总额的比重已由1950年的7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20%左右,而中国现在已经以制成品出口为主。因此,在占印度出口总额的20%左右的初级产品出口中,中印两国具有互补性,而在占印度出口总额近80%的制成品出口中,总体上竟争性大于互补性。在进口方面,原料及中间产品出口额占印度进口总额的70%~75%,在这部分商品中,一部分来自西方发达国家,但更多是来自其他市场,如欧佩克、东欧俄罗斯和发展中国家市场等。在这一领域,中国出口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将会有不少是印度所需要进口的,由此可以形成互补性。

2.印度国内蓄意制造“中国产品威胁论”

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印度国内部分高层决策者和普通百姓心存戒心,主张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上采取措施,以抗衡中国。自2000年底印度国内舆论精心营造了一场“中国产品威胁论”的闹剧。所幸的是,一些经济专家和理智的专栏作家对“中国产品威胁论”的提法保持了冷静和客观的态度。《印度快报》2001年12月9日刊登专栏文章分析指出,正是印度人民党和工商联在这一问题上一唱一和,要求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多数普通消费者和贸易商对中国商品仍然乐此不疲。在2001年12月6~9日由印度工业联合会在新德里举办的中国机械和商品展销会上,印度企业界和公众踊跃订购中国的玩具、鞋、电池、珍珠等商品。

印度工商部长马朗2001年8月3日在印度工业联合会举办的“向中国出口:机遇与挑战”的研讨会上表示,反倾销不是控制中国商品涌入印度市场的永久良策,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印度提高自身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鉴于印度已经给予了中国贸易最惠国待遇,因此不能指望政府禁止进口所有来自中国的产品。

3.中国企业应诉不积极

过去近10年来,中国出口企业面对印度反倾销案的应诉率非常低。但企业不积极应诉的现象在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视下终有改善。2003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首次以协会名义应诉印度对中国出口碳酸钾的反倾销调查,并且获得成功。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长谭竹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首先,协会得到了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的法律援助,对印度的反倾销法律、程序、实务有充分的理解,在如何应对上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把握的合适,从而为应诉企业赢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其次,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宏观经济领域的发展都为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最后,中国被诉企业的觉悟以及聘请的律师在应诉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一定程序上,又牵涉到政治问题。中国企业从80年代初开始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申请、争取,经历了调查机关的审查、法院的审理,终于在黄磷案件中取得突破。此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应诉企业在不同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谭会长认为,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得到认可为其今后其他产品在印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护,对日后企业出口别的国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