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海关2025年7月10日消息,当事人温岭顾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5日委托宁波中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聚氨酯胶粘剂,申报规格为“PU聚氨酯15%、甲苯20%、丁酮10%、丙酮25%、碳酸二甲脂30%”,申报数量为21000千克,申报总价为346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506990000。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上述聚氨酯胶粘剂中丙酮含量33.31%、丁酮含量17.45%、甲苯含量20.3%,该三项比例合计超40%,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违法货物价值计人民币9.16万元。
温岭顾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宁波中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报关企业代理报关,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共同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两名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7月8日海关决定对两名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温岭顾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450元,对宁波中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450元。
为何会触发管制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07-05-16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