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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美国等四国产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8.06.19   点击456次

    商务部6月16日公告,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7年10月3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乙醇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美国陶氏化学公司75.3%、其他美国公司97.3%;沙特基础工业公司11.7%,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18.7%;马来西亚国油石化衍生公司18.3%,其他公司20.3%;泰国公司37.6%。

    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总称,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农药及医药中间体、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剂、荧光增白剂VBL、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水泥助磨剂、切削液、减水剂、工业防冻液、石油添加剂、皮革软化剂、润滑油抗腐蚀剂、防积炭添加剂等,广泛应用于工业清洗、气体净化、农药及医药、日用化工、纺织印染、建筑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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