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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8条配套规章需谨记
2017.07.25   点击609次
【导读】新《农药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农业部要先后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这5个配套规章,并于8月1日开始实施。
标签: 农药

    新《农药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农业部要先后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这5个配套规章,并于8月1日开始实施。

众所周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屡禁不止,给农业种植户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必须加强对农药生产和经营两个阶段的管理,从源头和流通环节遏制假农药的出现。所以,这次农药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办法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现将规章中8条重要条款加以梳理,希望农民朋友能重视起来。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5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1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13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假农药的;

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5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1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7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13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21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30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上面提到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的第21条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第7条和第30条,尤其值得大家引起重视。

一旦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给农户造成无法挽回的药害损失,不仅农资生产者要担负很大责任,农资经营主体也是责任重大。

新政策中,不管是要求农资经营主体要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还是要求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仓储管理等操作规程,都体现了国家希望农资流通环节能健康有序运行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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