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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2003.07.07   点击573次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通告,自2003年7月1日起,江苏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及替代用品。

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含磷洗涤用品指:各类含磷织物洗涤剂(含磷洗衣粉、含磷液体洗涤剂、含磷皂粉、含磷洗衣膏等)、含磷餐具洗涤剂、含磷工业清洗剂以及其他有磷排放洗涤辅料产品。推广使用的洗衣粉执行GB/13171-1997洗衣粉标准,其他无磷洗涤用品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其中五氧化二磷的总含量必须低于1.1%,洗涤效果(相对标准粉对油污布的去污力比值)必须大于1。

该通告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要组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并支持禁磷,自觉抵制含磷洗涤用品。各级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本地区生产、销售和使用洗涤用品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7月1日以后继续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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